2024 · 安德烈·迈丹斯基、叶莲娜·伊列什

埃·瓦·伊里因科夫与莫斯科逻辑小组:论战材料

Э.В. Ильенков и Московский логический кружок: материалы полемики

安·德·迈丹斯基、叶·埃·伊列什

本文讨论了俄罗斯哲学中两个思潮之间一场几乎被遗忘的争论;这两个思潮产生于“解冻”前夕,其领袖是刚刚结束莫斯科大学副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埃·瓦·伊里因科夫与亚·亚·季诺维也夫。争论围绕卡·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论展开,随后发展为关于辩证逻辑的对象与思维特性的讨论。伊里因科夫档案保存了他的发言提纲,以及批评季诺维也夫及其莫斯科逻辑小组追随者立场的札记,这些材料刊载于下文。导论重建了这场论战的理论、历史文化与个人语境,并衡量双方的论据。文章表明,把伊里因科夫称作“认识论家”并不成立。他所捍卫的思维与存在辩证同一性命题,取消了认识论与本体论之间的区别本身。文章揭示了季诺维也夫及其老师——莫斯科大学教授们——解决思维特性问题时所依据的康德主义根源。他们全都主张,人脑中的“主观辩证法”不同于外部世界的“客观辩证法”,以此反对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原则;他们把这一原则看作“黑格尔主义”的神秘论。伊里因科夫则指出,这种同一性就在我们眼前、在人类劳动过程中实践地实现。

关键词:辩证逻辑;认识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的特性;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亚·亚·季诺维也夫;梅·康·马马尔达什维利;苏联哲学;莫斯科逻辑小组。

资助:本研究得到俄罗斯科学基金会资助,项目编号24-18-00130:“埃·瓦·伊里因科夫与古典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终结”。

苏联哲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婢女。不考虑这一因素,就不可能理解苏联哲学的演变。与此同时,它内部也涌动着一些过程,不断侵蚀列宁的“党性原则”,侵蚀意识形态家对哲学家头脑与笔杆的支配。思想自由是哲学与生俱来的禀性,而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诞生于对“整个意识形态,尤其是德国意识形态”的批判。

“一切科学的泰斗”去世后(1953),几乎立刻出现了两个思潮;它们都试图通过诉诸《资本论》和卡·马克思的手稿遗产,创立一种新的科学思维方法论。这两个思潮的创始人埃·瓦·伊里因科夫和亚·亚·季诺维也夫开始重建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它视为一种可以用于任何科学领域的科学发现逻辑。伊里因科夫于1953年、季诺维也夫于次年先后以这一主题通过了副博士论文答辩。

两人各有自己的追随者圈子,成员通常更年轻,属于战后一代。两个“党派”围绕逻辑的对象与逻辑“思维形式”的本性争论了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这场争论没有直接诉诸报刊。有关材料散见于参与者的档案笔记和回忆、会议逐字记录及学位论文档案中。例如,伊里因科夫曾担任梅·康·马马尔达什维利的正式评阅人,他的学位档案中便有这类材料。1

下文首次发表的伊里因科夫手稿,包括他在1950年代的发言提纲,以及针对亚历山大·季诺维也夫著作的批评札记;季诺维也夫既是他生活中的密友、研究所墙报的合作者,也是科学上势不两立的论敌。2

季诺维也夫的立场稍晚才为人熟知。伊里因科夫和朋友瓦·伊·科罗维科夫在哲学系任教,能够使学生皈依自己的“信仰”;季诺维也夫此时尚未完成副博士研究生学业。据马马尔达什维利回忆,他研读伊里因科夫的论文时,对季诺维也夫正在准备论文、双方已经展开争论一无所知:

我对这一切全无所知;在内容上,我利用伊里因科夫已经取得的成果,在自己的观念中继续前进,同时以批判方式摆脱他所提出的风格和解决办法。后来,这种摆脱同已经存在的论战重合了……也就是〔反对〕所谓伊里因科夫主义的论战;双方的分水岭,是我们所谓的黑格尔主义,是把思维的手段与方式本体论化为世界的属性。3

双方经共同同意,选择《资本论》作为战场。

指控伊里因科夫搞“黑格尔主义”的,不只有季诺维也夫及其同伴,还有斯大林征召的老近卫军:从系主任瓦·谢·莫洛德佐夫、季·雅·别列茨基,到博·米·凯德洛夫(这多少令人意外)。批评的主要依据是伊里因科夫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命题,以及由此推出的逻辑和认识论同本体论的重合。同时,伊里因科夫的反对者还给他起了一个“认识论家”的绰号,恰恰暴露出他们完全不理解他的立场。因为,如果思维形式与存在形式是同一的,那么区分认识论和本体论本身便失去了意义。更准确地说,这一区别被扬弃,变成了扬弃了的区别,变成同一性内部的区别。

当然,伊里因科夫说的不是爱利亚派式的、也就是形式上的思维与存在同一——“思维与存在是同一回事”,而是有差别者的辩证同一。辩证逻辑的每一个范畴都是一种思维形式,表达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思维是存在的表达,或者说,是存在在自身中的反映。这样一来,思维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个范畴,不是存在的反映(反思)形式。

早在格·威·弗·黑格尔那里,本体论范畴便划归“客观逻辑”管辖,旧认识论和三段论法的范畴则归入“主观逻辑”。但他同时申明,“一般说来,应当把逻辑的东西理解为……一个思维规定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就其通常意义而言)消失了”。4

伊里因科夫赞同这种对“逻辑的东西”的理解,却拒绝黑格尔为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所提出的论证。黑格尔援引那些认为理性支配世界的“古代哲学家”,把思维变成了世界结构的客观规律。伊里因科夫则重新解释了主观的东西这个概念。

伊里因科夫早在斯大林时代末期撰写副博士论文时,就提出把主观的东西理解为人的实践活动形式。“主观的”不再是“精神的”或大脑中、灰质深处某些过程的同义词。主观与客观的区别,是社会的人的劳动活动——也就是以人的劳动改造世界的实践——两个方面或“环节”的区别。

如果这也算“黑格尔主义”,那也是经过唯物主义重新解释、被颠倒过来、重新用脚立地的黑格尔主义。人不仅在思维、在“开动脑筋”时是“主体”,在劳动、按照自身需要塑造自然物质时同样是主体。思维分化成一种专门活动和职业,是劳动分为体力劳动与精神劳动的结果。

在劳动过程中,自然被主体化、“解对象化”,思想和观念则在自然物质中客体化、“对象化”。因此,劳动无非是客观与主观相互转化的过程,是二者直观可见、在实践中真实的“同一”。思维与存在的等同就在所有人眼前实现;不仅如此,我们制造任何有用物品时,都在用自己的双手把这种等同生产出来:

生产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的直接统一……人的生产本性发展得越丰富,自然就越成为属人的自然,外部自然就有越多方面、属性、性质和规律对人变得“有用”;“主观的”与“客观的”也就越是在生产的现实物质过程中重合、融合……主观与客观的区别在马克思那里第一次失去了精神与物质之区别的性质,在基础上被理解为物质内部的区别,被理解为自然中已经成为物质实践的人的对象的那些方面,同人之外客观自然的全部丰富性之间的区别。5

这几段话取自伊里因科夫的副博士论文,但不是正式版本,而是他依“汉堡算账原则”撰写、不顾及导师意见的版本(泰·伊·奥伊泽尔曼在手稿页边留下了大量不赞同的批语,不断追问:“马克思在哪里这样说过?”)。伊里因科夫最终认为,最好把手稿束之高阁,并在副博士研究生学业结束前剩余的半年里另写一篇约12个作者印张的新论文,答辩没有遇到太大困难。

现在呈给读者的《“逻辑的”规定与“本体论的”规定(范畴)之间的同一与差异》,是伊里因科夫同同一性原则反对者争论的一部分;这些反对者主要来自莫斯科逻辑/方法论小组。6 当时,小组成员包括格·彼·谢德罗维茨基、鲍·安·格鲁申、尼·格·阿列克谢耶夫、弗·亚·科斯捷洛夫斯基、前述马马尔达什维利,以及在回忆录中自称“创始人”的季诺维也夫本人。7 他们正是伊里因科夫没有点名的那些逻辑学家—方法论家;按他的话说,对这些人而言,“‘特性’这个小词开始显得像包治百病的灵药,像摆脱徒劳堆砌‘例子’的救星”。正是他们提议“研究辩证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形式在现实与认识不同领域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既研究存在的‘特性’,也研究思维的‘特性’”。8

思维与存在的“特性公设”被用来反对“同一性原则”。摆脱“黑格尔主义”神秘论的救星,是“康德主义”的逻辑。不是别人,正是康德最尖锐地强调思维过程的特性,并把思维与存在同一性原则的拥护者宣布为“独断论者”。康德著名的“哥白尼式转变”,在“思维”与“存在”、自在之物世界与认识主体之间挖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康德逻辑只研究思维特有的知觉形式与判断形式。所有新康德主义流派也都像路德一样坚定地站在这一立场上。

真正称得上“认识论家”的,其实是莫斯科逻辑小组的成员,而不是伊里因科夫和科罗维科夫。伊里因科夫指出:“‘认识论’建构为一门独立科学,在历史上和实质上都同新康德主义的广泛传播有关。”9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只有像莫洛德佐夫和加加林(伊里因科夫时代莫斯科大学的两任系主任)那种功底欠佳的红色教授学院毕业生,才有能力一面宣布某人是“黑格尔主义者”,一面气都不喘地把他同时宣布为“认识论家”。

季诺维也夫和“青年康德主义者”并无意把“认识论家”一词变成给论敌贴的标签。季诺维也夫把认识论定义为对认识主体活动的“概括描述”,把本体论定义为对“经验对象的概括描述”。10 认识论与本体论再加上研究认识之“语言手段”的逻辑,便构成“智力学”的几个分支;智力学是一门关于“逻辑智力”的科学,据季诺维也夫本人说,他从1951年(进入副博士研究生班之年)起便开始研究它。

季诺维也夫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解释为一种特有的“思维手段”,它完全不表达任何客观的东西,而是一种纯主观的“思想形式”。11 在“经验对象”的世界中,没有任何东西同这类“手段”相对应。借助它们形成的“抽象之间的联系”,不同于被思考事物之间的现实联系。同一个对象可以用不同“手段”来认识,就像一只袜子可以用不同针织技法织成,每种技法都完全是主观的一样。认识论所研究的,就是认识技术手段的发明与使用。

对伊里因科夫来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却是任何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客观现实的发展形式,它反映在概念的运动中。每一个具体的(=完整的)对象都从一个“细胞”发展而来;这个细胞在自身历史的最初阶段,是另一个“有机整体”的抽象(=片面)环节,是另一个系统的要素。例如,商品交换作为劳动产品之间偶然发生的联系环节,产生于自然经济体系之中(所以马克思把价值的第一种形式称为“个别的或偶然的”)。随着时间推移,商品关系这个干细胞发展成市场,商品生产出现,最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整个经济形态。这就是商品“从抽象到具体”的演变,简而言之即是如此;马克思找到了唯一能够理解这种演变的方法。凭借这一发现,理论思维的进程同事物的进程重合,思维达到了同存在的“同一性”,真理的时刻由此到来(思想同对象的同一,按照真理的经典定义,无非就是真理)。

马马尔达什维利把这种上升到思维与所思对象具体同一性的逻辑称为“把思维的手段与方式本体论化为世界的属性”。在这一点上,他同逻辑小组其他成员一样,与自己在哲学系的老师们站在一边。据弗·亚·列克托尔斯基回忆,那些老师同样“强调区别、不重合:主观辩证法在人脑中,客观辩证法则是关于世界、关于世界中所发生过程的学说”。12 不只“红色教授”这样教,就连瓦·费·阿斯穆斯和索·亚·雅诺夫斯卡娅这样严肃的逻辑学专家也是如此。每当他们“同伊·康德一道站在街垒的同一边”时,昨天还是副博士研究生的伊里因科夫也毫不羞怯地同他们展开尖锐的当面论战。13

出于同样的原因,伊里因科夫在下文刊载的文章中诉诸费希特和黑格尔反对康德的论据,同时指出,以卡尔纳普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逻辑学主观主义传统,必然以退入语言和“符号操作”领域而告终。伊里因科夫的朋友“萨什卡”(亲密朋友这样称呼亚历山大·季诺维也夫)当时就在他眼前经历着这种演变。他转向形式逻辑,追随新实证主义者,把形式逻辑的任务理解为“改进语言”,开始制定“科学术语的构成规则和语言构造的操作规则”。14

严格说来,伊里因科夫本人对形式逻辑对象的理解也与此相同。他丝毫不否认以形式逻辑方式研究语言形式的价值,尽管伊里因科夫的批评者经常作出相反描述。不同的是,他认为“语言手段”是思维的外部表达形式,把它们同辩证逻辑所研究的、认识世界的内在范畴形式严格区分开来。

伊里因科夫档案保存着某次发言的几页草稿(题目和日期均未保存)。我们愿把其中涉及季诺维也夫和形式逻辑的一段完整引出:

形式逻辑学家所谓“思维特有的形式和规律”,其实是思维过程在言语、语言、语言学结构和符号系统、“框架”等思维“外部形式”中得到表达的特有形式与规则(不是“规律”,因为“规律”不能违反——“规律”范畴的全部意义就在这里)。

所以我认为,亚·亚·季诺维也夫研究作为主观过程的思维运动的这些外部形式,或者说从思维在语言中的表达形式这一方面研究思维,是在为科学工作者做一件必要而重要的事。这里的“语言”取其广义,也就是形式逻辑学家所理解的意义。

我由衷地认为,这种研究有自己的现实对象,有助于理解恰恰发生在思维过程中的许多东西,也就是理解真正的逻辑的对象;因为任何过程(包括思维)的表现形式都应该得到细致研究,其细致程度不应亚于对支配这些形式运动的内在规律、对思维辩证规律、对辩证法规律和范畴的研究。

显然,语言的、符号—象征的形式从来不与现实事物的存在形式相重合。它们有自己的规则和特性。对它们而言,最高规律是在同一事物的规定中禁止矛盾,等等。伊里因科夫从未想过抛弃这整套形式逻辑的家当。

形式逻辑学家的典型错误,是把思想的这些表达形式冒充思想现实实现的形式(把外部逻辑形式当成内在形式),宣称语言形式的运动就是思维过程,并把思维设想成内部言语:

这种理解在心理学中合理合法,可一旦不经修正地移植到逻辑中,就立刻显得狭隘得不可容许,因而是错误的……这里所谓思维,被理解为类似内部言语、类似无声独白的东西;因此,他们只在这种思维已经或正在以外部言语——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得到表达的范围内研究它。这个古老、通行、初看起来最“自然”的思维观念,恰恰由于它表面上的自然性而广为流传,并构成大量逻辑理论的基础。15

对伊里因科夫来说,思维过程真正的特性,在于以观念的纯粹性反映所思事物的规律、因果联系与发展形式。逻辑范畴的特性在于它们的普遍性和普适性,而不在于它们不同于“存在”及其现实形式。思维使人能够表达事情的实质,能够“如其所是”地再现对象,既不把任何主观的“私货”带入对象的概念,也不改变现实对象本身。思维的本性、思维作为逻辑对象的特性,正在于此。

毫无疑问,思维也有其特有的主观语言表达形式;不同文化中的形式各不相同。思维还具有在大脑和人的行为中实现的特殊物质形式。思维的这类“特性”,不仅由形式逻辑研究,也由语言学、心理学、高级神经活动生理学及其他把人作为思维存在物研究的科学来研究。大写的逻辑、辩证逻辑不能也不应侵犯它们的合法领地;反过来,它们也无权声称自己理解思维的观念本性——理解自在的、“原汁原味的”思想。

下文收入的伊里因科夫家庭档案材料,汇集了他所有留存至今的季诺维也夫著作评论:从季诺维也夫的副博士论文,一直到一页对季诺维也夫逻辑观点演变作出毫不客气评价的文字。

他们旧日的友谊在1960年代末终结,哲学道路则分开得更早,人生道路也各奔东西。季诺维也夫在西方赢得了不小的声名,返回后苏联时代的俄罗斯后,又受到国家级礼遇,并开始为斯大林主义辩护(而斯大林主义是伊里因科夫本能憎恶的)。

“我同季诺维也夫关系友好,一直到他同逻辑学中的马克思主义彻底决裂,开始嘲弄辩证逻辑。”伊里因科夫在季诺维也夫事件党内委员会会议上这样说。16 这是他公开对“萨什卡”说过的最严厉斥责。他对友谊破裂和季诺维也夫充满丑闻的出走深感痛苦。季诺维也夫却无论在回忆录中,还是返乡后在莫斯科大学校园里,都没有为昔日朋友找到一句好话——只有轻蔑的评语和指控。

这场一度始于马克思《资本论》页边空白处的争论,就此结束。

附录1

“逻辑的”规定与“本体论的”规定(范畴)之间的同一与差异17

近来,辩证法和逻辑学的发展途径与方式问题常常以这种形式出现。

这个问题直接产生于人们对辩证法这门科学的研究与阐述(相应地也是学习)方式不满:这种方式把辩证法归结为证实同一批既知普遍真理的“例子总和”。

人人都清楚,即使用“现代”例子证实这些公式,公式本身的内容也不会丰富分毫。用原子装药达到临界质量时发生爆炸来说明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规律,而不用锅里的水沸腾来说明,丝毫不会改变规律本身的表述。

诚然,有些作者认为,辩证法公式的具体化、公式的“具体”展开恰恰就在于此。据说,在一些条件下,辩证规律这样表现自己,在另一些条件下则那样表现;在一些条件下它这样“运用”,在另一些条件下则那样运用。因此,发展辩证法的主要道路,就在于研究辩证规律在现实与认识不同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展示其在生物学、化学、认识史等领域表现出来的“特性”。然而不难看出,这仍然不过是把辩证法归结为例子总和的另一个变种。

疑问随之产生:问题也许不在“特征”的数量?即使不是四条,18而是十六条、二十四条或四百二十条特征(规律、公式等等),事情会因此改变吗?这些“得到证实的”公式仍然只会表达思维和存在(存在就是自然加社会)共同具有的抽象一般,而不会表达“思维”的特性,也不会表达存在的“特性”。

由此,人们常常得出结论说,根本没有必要再费心发展普遍形式的辩证法。据说,应当离开它,转向“具体的”研究,研究生物过程的辩证法、语言发展的辩证法,最后还有“认识过程”本身的辩证法,等等。应当研究辩证发展的普遍规律与形式在现实和认识不同领域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既研究存在的“特性”,也研究思维的“特性”。

“特性”这个小词开始显得像包治百病的灵药,像摆脱徒劳堆砌“例子”的救星。

这种论证也被运用于作为“思维”科学的逻辑学。据说,逻辑学同物理学或数学、生物学或政治经济学一样,也是一门专门科学。因此,它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不应阐明自己的对象同任何其他对象共同具有的“一般”,而应阐明“特有的东西”。

从这一观点看,辩证法与逻辑学的关系,同辩证法与化学、心理学、数学等学科的关系完全相同。据说,辩证法揭示一切存在物绝对普遍的形式和规律;辩证法范畴相对于逻辑学、化学、生理学及其他科学的范畴,是一些“属概念”、一些抹去了思维特性及其他任何研究领域特性的抽象。逻辑学研究的则恰恰是思维的“特性”。

至少对逻辑学而言,这种观点初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也富有成效。但它默默预设:辩证法作为科学在实质上已经穷尽自身,“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普遍形式与规律”早已为所有人理解,其内容也已研究完毕。从今以后,问题只在于考察这些规律如何在极其具体的条件下表现,如何在化学、经济、逻辑等现象中显现。

研究“普遍形式与规律”从意图本身来看开始显得毫无成果。不仅如此,“普遍的”(也就是对思维和存在都同一的)形式与规律这个观念本身,已经被默默地看作黑格尔关于哲学对象之理解的同义词。据说,黑格尔研究的是“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形式”,是思维过程同任何其他过程共同具有的规律。这项任务在19世纪初或许还有某种理由,如今在20世纪却毫无理由……

近来,人们常常指责黑格尔,不是因为他唯心主义地解释思维规律与对象性现实规律的“同一性”,而是因为他承认存在这种“同一性”;“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命题本身被宣布为黑格尔观念之唯心主义性质的同义词。据说,他只想揭示思维与存在“共同具有”的形式和规律,因而对二者各自的特性都视而不见:一边是“存在”,另一边是“思维”。

从这一观点看,马克思的功绩被描绘成:他理解了寻找“存在一般”所共有的规律和形式毫无成果,转而研究“具体存在”——直接说来即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规律和形式。

因此,任何关于“普遍”形式与规律的谈论,都不可避免地把哲学带回黑格尔的观点。

[…]归根到底,逻辑学所研究的形式和规律,无论问题涉及“存在”(当然,是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存在)还是思维本身,都保持不变;逻辑学所研究的是思维与存在、“逻辑的”关系与“现实的”关系的同一形式,是对思维和对象性现实那种声名狼藉的“特性”都漠不关心的形式。

这并不奇怪,因为思想规律同思想对象之规律的“同一”(不论后者被如何理解——唯物主义地、客观唯心主义地或以主观唯心主义方式理解),本来就是逻辑学的自然观点。“同一”的另一种选择,是认为同一个人在思考“对象性现实”时必须遵循一套规则和规律,思考思维时却要遵循另一套与前者毫无共同之处的规则和规律。结果,人身上仿佛容许存在两个完全不同、彼此不可通约的“思维”。关于事实的思维是一种,关于思维的思维则是另一个“思维”。换言之,对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的二元论理解,也会导致对思维本身的二元论理解。如此一来,逻辑学家的思维与自然科学家的思维也成了两种原则上无法协调的思维类型,各自依照毫无共同之处的“规则”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逻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具有同样约束力的规则,尽管制定这些规则的不是别人,恰恰就是逻辑学家……

否认思维与对象性的“同一”,等于让逻辑学自我废除;因为这样一来,逻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彼此不再需要,也无法理解对方的语言,正如数学家与巴布亚人彼此不需要也无法理解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逻辑学制定的“规则”只对纯逻辑本身有意义,对数学家、生物学家、牙医或巴布亚人毫无意义。所以,在逻辑学史上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位稍具一贯性的作者,不以某种方式(秘密或公开、直接或绕道)接受思维规律与“所思对象”(也就是在某种理解中的“现实”)之规律同一的命题。

否则,不仅逻辑学必然会同自然科学彻底失调,还会发生更糟糕的事情:逻辑学可以允许自己做它禁止其他一切科学做的事情,也可以禁止自己做那些被它解释为对其他一切科学普遍有效之规范的事情。

黑格尔精彩地揭露了康德观念陷入的这种最荒谬的处境:在这一观念内部,逻辑学本身恰恰是拙劣遵守那些规则的样板——而这些规则被设定为:不遵守它们,就不可能有任何“科学性”。

例如,康德逻辑以“对象”同它在意识形式中的“显现”是原则上不同的东西为出发点;可在作为科学的逻辑学中,采用的恰恰是相反原则:对象就是概念,就是意识形式。康德向其他任何科学解释说,“知识形式”是一回事,“知识内容”是另一回事;逻辑学中采用的却是相反命题:逻辑学的内容恰恰是“纯形式”。结果,康德体系中对象性与思维之间的二元论,必然表现为思维自身内部的二元论,表现为“纯粹理性”的规定体系不可能保持“同一性”:知性各项原理同理性——心灵最高的综合能力——的分析结果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二律背反。以对象性的形式与规律同思维的形式与规律之间不可克服的二元论为出发点的思维学说,也在自身内部再现了同一个二元论,直至达到二律背反的尖锐程度。

所以,严格说来,康德之后,再没有任何一位稍具一贯性的逻辑学家,以思维和对象性、二者规律彼此“有差异”的原则为基础建立逻辑学。以此为基础,在原则上、在事情的实质上根本不可能建立一种“不矛盾的”逻辑,也就是不可能建立一种自身遵守它所设定的最高出发原则的思维学说。

康德以后所有建立逻辑学的尝试,无一例外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从构造的开端和最根基处消除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差异”。这些尝试或者沿客观唯心主义路线前进,把概念视为人脑之外对象世界的“真正”形式;或者沿主观唯心主义路线前进,试图把“对象”表现为意识中的现象,也就是主观意义上的“概念”;或者最后沿唯物主义路线前进。

逻辑学问题的唯物主义解决,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辩证法基础上才达成。这个问题必须留到下文,在初步考察其他尝试之后再谈。

事实仍然是事实:康德以后,任何建立逻辑理论的尝试,都以思维与存在、概念与对象、思维活动形式与“所思”材料形式同一的命题为出发点;否则,就不可能达到思维同自身的同一,不可能达到逻辑学家的思维规律同自然科学家的思维规律之间的同一。

康德以后的斗争,已经不再围绕是否接受这种“同一”展开,而只围绕怎样理解这种同一的本性展开。

思维形式与对象性形式的“同一”问题,现在成了这样一个问题:逻辑学(作为科学理论)本身是否有义务遵守它作为达到真理的普遍必要条件而规定给其他一切科学的那些思维规则和原则,抑或只有它有权无视这些规则和原则?

这似乎是一个纯粹的反问。费希特已经这样提出问题,而且不无理由地骂康德是“四分之三个脑袋”19,因为康德在自己的思维学说中直接偏离了这门学说本应论证的普遍原理。费希特指出,按照康德本人的说法,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只是我们认识到的样子,只是它在我们思维形式中给予我们的样子。这个命题作为同义反复是绝对真实的,是一个纯粹分析性的命题,只不过解释了“概念”也就是术语的含义。

然而这样一来,“自在之物”这个概念——也就是事物在进入我们意识以前如何存在的概念——便是明显的无稽之谈,明显违反了“同一律”和“矛盾禁律”。如果这种事物能够被“思考”,它也就处在我们的思维中;如果它是处于思维之外的某种东西,我们便没有思考它。康德关于事物向我们的意识显现的形式不同于它进入我们意识以前的存在形式这一命题,也就随之倒下。因为这个命题预设了自在之物的概念;这是一个内在矛盾的概念,是关于我们没有任何概念、不能说出任何东西的对象的概念——既不能说事物同我们思考的一样,也不能说它不一样。康德却仍然断言它“不一样”,也就是走了一条被禁止的思维路线,从思想跃向存在、跃向“超越”。

费希特接着说,如果自在之物是一个在哲学中根本不应容许的概念,那么思维形式(事物向我们显现的形式)同自在之物的存在形式(事物不向我们显现的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无意义的“形而上学”问题。

思维形式同对象性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采取合理形式以后,无非是思维活动形式同其产物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思维同自身的关系问题。哲学的任务,在于重新地、有意识地再现我们过去完全无意识地、并不明白自己实际上在做什么和怎样做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一切表象和概念。

思维与所思对象的“同一”在这里再次得到承认,但已建立在彻底的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上。这种同一首先无意识地、随后有意识地发生在思维内部。

这是从“右边”批判康德的经典范例。那些自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贡献了新见解的现代新实证主义者,实质上再现着完全相同的论证,只是不像费希特那样清楚明确。

“概念与其对象的同一”,既是卡尔纳普的出发点,也是维特根斯坦的出发点;而恰恰是这些思想家嗤之以鼻地攻击整个古典哲学,指责它“神秘地”等同思维与存在,“实体化概念”,犯下种种其他罪过。

例如,卡尔纳普从宣布“概念”与“对象”是同义词开始——至少在作为科学的逻辑学中如此。它们在逻辑学中已经是同义词,因为“概念”正是逻辑学的“对象”;其他任何“对象”,也只有在已经进入思维、也就是呈现为“概念”的范围内,才会被逻辑学考虑。

既然“概念”同其他任何东西一样都是“研究对象”,那么“对象”就被规定为一个“属概念”,同时涵盖“对象”与“概念”。逻辑学作为诸科学中的一门科学,所表达的形式和规律,对“对象”和“概念”具有同等效力。作为科学的逻辑学不能区分“概念”与“对象”,否则还需要另一门科学来阐述对任何科学、因而也对逻辑学都具有同等效力的原则。“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差异根本不涉及逻辑学,而是一种纯心理学的区分。

争论某个著名的“对象符号”(即词语符号)表示的是“对象”还是“概念”,争论某个命题(陈述,Satz)涉及“对象”还是“概念”,从逻辑学角度看,只是关于名称的无谓争论。逻辑学应当只表述那些无论涉及“对象”还是“概念”都保持不变和同一的命题。所以,关于这些命题表达什么的争论,不涉及命题的实质、意义和“功能”。只有没有接受逻辑启蒙的哲学家,才会把这种对同一事物之词语表达方式的争论,当作“实在论与唯心主义”之间的原则斗争。逻辑学的语言是中立的;无论怎样解释它的命题,无论把命题归于“对象”还是“概念”,它们都保持原样。据说,关于命题究竟表达什么的争论,不涉及命题自身的内容;这是由作为科学的逻辑学自身的实质决定的,因为逻辑学阐述的是建构任何理论——包括思维理论,也就是逻辑学本身——的规则和原则。否则,它就不再是逻辑学,而是心理学;心理学揭示的,正是思维中使“思维”这个特殊对象区别、而且只区别于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及其他科学之对象的那些环节,是对物理学、化学或政治经济学毫无意义的那些环节。

逻辑学命题的这种“中立性”,直接源自逻辑学所表达的普遍原则;其他任何科学同逻辑学本身、同概念学说一样服从这些原则。所以,逻辑学命题的中立性已经由其对象预先设定,已经由其命题既适用于“对象”也适用于“概念”、对物理学和化学以及作为理论的逻辑学本身都同样有效这一点预先设定。

“不过,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不在这里提供更多理由,径直说:概念与它的对象是同一个东西。但这种同一并不意味着把概念实体化,而毋宁说恰恰相反,意味着把对象‘功能化’。”20

这里呈现的是思维规律与思维“对象”之规律的“同一”这一观点贯彻到底的主观唯心主义版本。这里把二者的“同一”接受为一个事实,其依据是:对象只按照它在我们的思维中“发挥功能”的样子,只按照它在人类意识中、在思维主体头盖骨下存在的样子——只作为某个“对象符号”的意义——而被把握,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对象就是我说出某个术语时意指的东西——这就是卡尔纳普论证的出发点,也是他对对象的定义。如果接受这个定义,“对象”与“概念”自然就成了同义词。

所以,逻辑学作为科学的任务,自然归结为澄清“词义”、建立词语使用及其组合规则等方面的一致性。至于“词义”,只能通过约定、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规定。如果人们认定在思维之外没有一个不依赖思维活动的原型,使人们可以就“对象符号”和语言符号体系的运用达成“一致”,就必然得出这个结论。符号体系成了这种逻辑的出发点和终点;思维与对象的“同一”表现为符号使用上的同一,表现为符号同所指之物的联系之同一,也就是符号同自身“意义”、同它在符号系统中的“功能”、同“被功能化的对象”的联系之同一。

从这一观点出发,在卡尔纳普眼中,客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会融合成一个无法区分的形象。据说,二者都进行着同一种“概念实体化”,也就是让词语符号的意义直接取得对象性、“超验—形而上学”的意义与功能。换言之,在主观唯心主义者眼中,客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对逻辑学犯下同一种罪过:认为词语符号还表达某种别的东西,不只是由思维着并使用该符号的人类个体赋予符号的意义。

所以,用新实证主义的语言说,概念与对象的“同一”只意味着符号使用上的一致。“同一”缺失,就是操作符号时、符号“发挥功能”时的用法不一致。因此,逻辑学应当致力于制定一套规则,阻止符号与其功能发生这种分离,或者保证操作过程能够让符号始终保持同一个功能。

从逻辑上澄清思想,只能在于发现符号在使用和操作中的“同一”。所以,逻辑学最终归结为“语言的逻辑句法”,归结为保证符号与自身同一的规则;换言之——维特根斯坦得出了这个结论——逻辑学的实质在于同义反复,在于绝对同一。“逻辑中的证明,只是帮助人们在同义反复变得复杂的地方认出它的机械手段。”21

“逻辑证明”的普遍形式是同义反复。因此,维特根斯坦说逻辑学作为科学、作为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体系归根到底不可能存在,只能作为一种以“澄清思想”为任务的“活动”而存在,或者作为对自身同义反复性质、亦即无意义性质的证明而存在;他说这话时是完全一贯的。

于是,“对象功能化”的结果是赤裸的同一形式,即同义反复。这是主观唯心主义在作为科学的逻辑学中的必然结果。逻辑学本身变得不可能,其对象被划入语言学领域。因此,主观唯心主义通过自己全部理论建构的实践,证明它的立场就是向真正的问题投降;真正的问题,是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的思维形式同这种活动的对象形式、同头脑之外、思维之外事物的存在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观唯心主义以这个问题是伪问题来自我安慰。

附录2

〔关于亚·亚·季诺维也夫副博士论文的批注〕22

“借助抽象反映对象,就是思维(思想)……思想必定是抽象之间的联系”(第8页)。23

思维的两个阶段、两项任务:

“1)实践思维。人在这里从对象中抽取对象在其生活中的功能,把它们看作对象的属性(例如,动物充当人类食物的能力);

“2)理论思维。人在这里揭示不依赖其干预和需要的对象属性(第9页)。”24

“从对象内容方面分析思想,就是分析思想同对象相互联系的过程;说得更深一些,就是分析作为主观联系的思想如何依赖人对对象的活动,分析一种联系(人的物质活动)如何制约另一种联系(智力活动)(第10页)。”25

这里所谓“说得更深一些”,强调的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对象—思想”等同于〔关系〕“人在对象中的活动—人关于对象的思想”。这是两种不同关系。否则,“理论”思维与“实践”思维、两项任务、两个阶段——不管究竟怎样称呼它们——之间的差别就被消除了。

(第13页)“关于整体的混沌表象或直观”。26

(第14页)“一般说来,对象具有大量方面;把这些方面孤立起来看,它们便表现为同其他对象共同具有的东西……是什么把对一般的分析变成对这个整体之特性的分析?只有一点:揭示整体的特有联系。这里不是孤立地把握一般,而是把握它在这个整体中的作用,把握它的特有表现。”27

(第18—19页)“这些联系是思想形式,在性质上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形式。”而所举的例子,是对作为对立面统一的具体的东西的弱化描述。(对象A,其属性B和C。没有C的B,是关于A的抽象概念。联系C的作用来考察B,便得到关于A的具体概念。对C的研究在结果上同关于A的具体概念重合。)

为什么不这样说:具体的东西应当包含把对象理解为相互排斥之对立面的统一?因为并非任何B、C等等都能产生具体概念。一张纸:白色的、长方形的……上文谈到这一点了吗?为什么上文已经展开的规定,在这里没有纳入“思想形式”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思想形式”恰恰是对立面统一、多样性统一的范畴,与形式逻辑的同一(“统一”的形式逻辑版本)相对立。

没有对立面的统一,是盲目的、漠然的同一;它旁边则是没有统一的差别与对立,是得到经验具体化、却没有在统一中得到理解的差别。形式逻辑已知的思想形式同它所不知道的思想形式之间的差别,不正〔在于〕此吗?

把它叫作“抽象之间的联系类型”是不够的。不仅如此,这一点还在科斯捷洛夫斯基28等人的脑袋里被颠倒过来了。

“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最抽象、同时也最一般的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由于它而被刻画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生产,同时也在历史上得到刻画。”(《资本论》第1卷,第87页)

为理解“现象学”的实体:

“商品是物,因而在人的面前没有抵抗力……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所有者必须作为其意志支配这些物的人彼此发生关系:这样,一个商品所有者只有符合另一个商品所有者的意志,也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凭借双方共同的一个意志行为,才能在让渡自己商品的同时占有别人的商品。”29

顺便说,这里的“双方共同”也取对立面统一的意义,而不是相同性的意义。严格说来,这里相同的只有名称,不多不少;名称标示着某种现实。照这样也可以说,屠夫割断公羊喉咙时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屠夫和公羊“共同具有”的。作为漠然同一的形式逻辑一般,在这里完全无关紧要。屠夫和公羊的这种一般,丝毫没有说明二者所处的特有关系。

李嘉图的一个好例子:“价值是……获得其他财物的力量”(《原理》,第1页)。30

李嘉图的批评者〔断言〕:地租上升时,利润下降。每个推论阶段,只要撇开相应情况,或者假定它们保持不变,就都是正确的。然而结论是错误的。问题在哪里?

“1. 这种推论本身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利润率下降同地租上升相联系的事实,未经这种推论便已被注意到。整个推论是为了论证这个事实而建立的,是由预先给定的任务决定的,而不是由现象的客观联系决定的。

“2. 人为制造的抽象由此产生。推论者对那些使这种推论无法建立的情况闭上眼睛。例如,只要考虑工作日的变化,整个推论就不再可能。更不用说,只要考虑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利润率便会发生完全不依赖地租变化的改变。

“推论只有在每个阶段都抽象出一种片面依赖的范围内才合乎逻辑。它作为整体,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正确: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一个现象的变化会导致另一个现象变化,仅此而已。可这解释了利润率普遍下降这个事实吗?用同样办法,任何在经验上观察到的联系都可以得到‘论证’。”31

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依赖关系得到解释了吗?——没有。但作者〔季诺维也夫〕却断言:解释了。地租同利润一般说来处在这种关系中吗?为了理解这种联系,允许作这种抽象吗?

阐述方法与研究方法。

“能否说二者的方法、也就是基本规律彼此不同?绝对不能。研究史中作为研究进程趋势开辟道路的那些规律,在阐述过程中表现为阐述的原则(隐蔽的或自觉的)……所以,可以谈同一批规律、同一种反映方式在研究史和‘凝固的’阐述中的表现形式不同(第22页)……阐述是研究的表现形式。”32

这表明,揭示产生差异的那个“实体”何等重要;在这个实体内部,差异首先以被消除的形式出现。这个实体就是“绝对主体”,也就是人类的普遍逻辑理性,而不是“研究者”、不是“普及者”、不是“读者”、不是“作者”。这一切都是人类认识之逻辑实体的特化……

“‘逻辑学’〔黑格尔〕中产生的是一种更加荒谬的构造。‘质’和‘量’这两个范畴是关于对象的思维先后经历的阶段,这就意味着(从‘同一’观点来看),质在历史上应当早于量出现。”33

荒谬的还是对这个构造的解释,而不是构造本身。黑格尔的“同一”观点,完全不是季诺维也夫同志描述的样子。在黑格尔那里,范畴只在思维中才在历史上依时间顺序出现。在不联系思维发展的自然中,这些范畴则在无限时间中同时并存。在理念(绝对者)中,它们也不在时间上彼此相继。它们只在人类不断发展的思维中依次出现。

“研究的唯一对象,是在对感性对象中的一般进行抽象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思维过程。黑格尔的‘主观逻辑’主要限于考察逻辑学中众所周知的判断和推论,这并非偶然(第55页)。”34

只要翻开第6卷,35就能确信事实完全不是这样。比较列宁从《主观逻辑》中读出的东西。那可以说是任何东西,唯独不是“逻辑学中众所周知的”形式。所以黑格尔又白白挨了一顿骂:〔据说〕他的“研究归结为摆弄范畴及其顺序”。同样的话也可以轻易拿来谈《资本论》……

对黑格尔的批判软弱,而且在实质上无能为力。关于占有:“实际上,占有是整体的片面关系,以家庭和市民社会为前提。”36 我不知道作者说的家庭是什么家庭,以及家庭在这里情况如何(如果他指的是与黑格尔相同的家庭,那就同市民社会一样不正确);但占有根本不以市民社会为前提。猎人也会“占有”,而猎人可以是单身、未婚。占有并不以“家庭”为前提(除非把任何生儿育女的共同生活单位都称作家庭),而以一般意义上的人——通过社会劳动占有自然的人——为前提。

什么是家庭?原始家庭?资产阶级家庭?这些是不同的事物。占有不以每一种单独的家庭形式为前提;相反,这种形式以占有为前提。黑格尔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从作为资产阶级所有制之抽象形式的“占有”中推导出家庭(他指的是资产阶级家庭,是作为商品资本主义法权细胞的家庭)。

占有对黑格尔来说被把握为法权范畴,而它其实是经济范畴;唯心主义恰恰在这里(而不在作者看到的地方)。

此外,可参看马克思关于黑格尔以占有作为〔法哲学〕开端具有合理性的论述。37

这里有一个薄弱点:

“每个商品的矛盾是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不是商品既是这个单一商品、又是商品一般这一事实(第51页)。只有在借助抽象反映单一对象的过程中,单一才被反映为一般;对象的思想形象的这两个方面构成矛盾,后者是现实的推动性矛盾——它表现为思想的一种特殊运动:‘单一是一般’……揭示原子的辩证法?——请吧:每个原子都是这个原子,又是原子一般。”38

“把最简单的思维过程的辩证法,同作为思维对象的事物的辩证法混淆起来”,会导致以下结果:

“1. 所研究对象的现实辩证法没有得到研究,或者遭到掩盖……逻辑学获得了对象性,对象的逻辑却消失了。事实上,每个对象都只被用来说明早已熟知的逻辑手段……

“2. 思维过程的具体辩证法一经绝对化,就丧失了自身的具体性,变成一种人为图式。”39

  1. 这些图式表现为衡量现实的尺度。

这整套长篇大论,只有在按照切尔巴诺夫的方式理解一般、特殊、单一这些范畴时才有意义。40 桌子一般与一张单独的桌子之间的矛盾,当然推动不了任何人和任何东西(包括思想)。但对于“商品一般”,这一切就不再正确。商品“一般”绝不是“一般”。成为商品=处在商品资本主义机体的相互联系网络中。“商品一般”与这个商品之间的矛盾,无非就是价格与价值的矛盾。每个商品在本质上都按价值出售,在现象中却从来不是如此。对价值的个别偏离是单一,规律是一般。

“研究简单物,应当揭示它产生的条件。这同时也是揭示整个对象产生的一个条件。”41

应当说是在直观中给予的存在,而不是“产生”。商品是发达资产阶级社会的表层。

细胞(商品)是最一般的关系。资本主义的任何关系都把商品作为自身必要的一个方面包含在内。

“甚至Д—Д′也是商品关系,因为货币作为资本,凭借它产生平均利润的‘自身’属性而转化为商品(第70页)。”42

为什么要加上句中强调的部分?它完全多余,只会使思想变得模糊。任何范畴都把商品关系作为一个“方面”、一个抽象包含在自身中;这里的意思绝不是商品是任何关系都一般具有、相同、每时每刻现实存在的属性(形式逻辑正是这样想的),而是其他任何形式都必然转化、返回商品形式,离开这一点便不能作为特殊形式存在。

“‘细胞’是对象一切关系的一般特征,却是对象关系的特有特征。”43(这里没有同形式逻辑相对立。)

“细胞之所以以特有方式刻画对象,恰恰是因为它对对象一切关系具有极端的一般性。在形式逻辑中则相反,一种属性所固有的对象数量和类型越少,其特殊程度就越高。极端的特殊就是单一、不可重复的东西(第72页)。”44

科普宁在这里作了完全正确的批注(看来是他写的):“这个‘相反’没有得到证明。”

下文写道:“细胞作为对象一切关系运动和存在的外部形式与手段,表现为直接地、以感性实践方式给予直观的现象。它首先‘映入眼帘’”(第75页)。

对黑格尔的批判总体上很Schwach45(第82—84页)。

黑格尔被归上了幼稚的蠢话,仿佛他不理解自己一贯自觉采用的出发点。“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时才起飞……”

附录3

〔关于亚·亚·季诺维也夫报告的札记〕46

[…]因为所谓“由一系列给定术语构造出来的”“名称”47,完全可以理解为任何一个实现着概念的术语,包括“思维”“艺术”“主体”“上帝”“自由”等等。

这样一来,我们不妨任取一个“术语”,〔它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与之“相应”的对象是否存在,不能通过直接观察来确定;〔第二,〕这一存在也“没有被预先设定”48。

“上帝”和“物质”这类术语恰好符合这一定义。两个术语都标志着极其复杂的表象;这些表象是在知识数千年的演化过程中结晶于社会意识之中的。这类术语是存在的,对此季〔季诺维也夫〕不会争辩。他也无法否认,与这些术语相应的“对象的存在”既不能由直接观察来证明,也不能“预先”接受。否则,就只好把直至今天的全部哲学史宣布为“不存在的对象”。

假定我们用另一些术语构造出术语П,使得 X⊢X̄ 且 X̄⊢X49。再把它破译回来。这意味着:X = Пp̄(是不是这样?)

由此可见,我们构造出了如下情形:如果承认某一陈述是真的,即某个对象具有某一确定的标志,那么也就必须承认另一个陈述是真的,即同一个对象П不具有同一个标志。

如果这个“对象”是我正坐着的椅子,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对象是“由定义给定的”,那么,在科学中必然形成的任何概念都可以作为例子。

“上帝”与“全能”。

上帝能够创造任何一块石头(Пp)。

甚至包括一块他自己举不起来的石头?(Пp̄)

(全能之所以是全能,就在于它包含着对自身的否定。)

且把上帝搁在一旁。来考察哲学概念“主体”。这个术语同样“存在”。全部问题在于它的内容,而对其内容稍加分析,立刻就会得出悖论。

主体是客体的直接对立面。客体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在同他者的关系中由这个他者所规定,亦即这样一种对象,其任何标志的存在都归因于“他者”(由外部决定)。主体则是这样一种对象:标志 p 在它身上的存在,是它自身的、不依赖于另一对象作用的属性。

如果季〔季诺维也夫〕不同意接受这些定义,我又为什么必须接受他给“集合”和“正常集合”所下的定义?除了当代数学中确有这样一个定义这一事实之外,他的正确性并无其他根据。

在判定与某一定义相应的对象是否存在时,最后的裁决者竟成了这个定义本身。换句话说:我认定这个定义是真的;倘若有什么东西容不下(或者引出悖论),那么这个“东西”就不存在。

或者说:我把某个定义、某条公理当作绝对真理。如果把它运用于某个对象会引出悖论,那么这个对象便“依照定义而不存在”。

这里还可以进一步采取一种完全“合乎逻辑”的做法:可要是定义本身合乎逻辑呢?即便承认悖论是不存在的标志,问题也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

  1. 与一般定义相应的对象不存在;
  2. 与特殊定义相应的对象不存在。

按照季诺维也夫的构想,这两者是同一个对象:“一切集合的集合”(一切目录的目录)。

我接受如下定义:“集合 м = Df. 使 x 为真的那些对象”,或者说,等于“具有标志 p 的对象П”。

“П包含于 м”这个表达式,意思是对象П同样具有标志 p。

“我们引入正常集合的定义”50。如果每个已知具有标志 p 的对象都包含于 м(= 具有标志 p 的对象之范围),那么,具有标志 p 的对象之范围不具有标志 p。

把那些弯弯曲曲的符号重新揭去伪装,正常集合的定义就是这个样子。

或者说:如果属于具有标志 p 的对象之范围的每个对象都具有标志 p,那么,具有标志 p 的对象之范围本身却不具有标志 p。

附录4

论思维的“特性”51

思维是主观活动。因此,思维作为主观活动,其形式和规律的“特性”问题,也就是这些形式同这种活动所认识、加工的客体之形式和规律有何差异的问题。知识作为这种活动的产物,与客体“同一”。按照这样的提问方式,“现成”知识的形式便开始同“正在形成的”知识的形式相对立。

从表面看,事情确实如此:头脑为了反映客体而必须完成的那一整套动作,与这个客体的形式之间并无任何必然的对应关系。同一个“概念”可以由不同的思维活动方法获得。显然,把实验中或寻找感性材料时的任何主观手段看作客体的“类似物”,都是荒唐的。

(例如,为了“认识”,我必须砍掉狗的脑袋。这个事实,即主体的行动——“砍头”——反映了客体中的某种东西吗?这当然令“唯物主义者”陷入窘境。敦尼克所能反驳的无非是:“归根到底,思维形式终究‘反映’客体,是客体的‘类似物’”……切尔克索夫和加加林52只是搬出一些引文,而萨什卡的立场同这些引文确实合不到一起。)

这一论点的一个特殊情形,就是一般与单个的矛盾有无类似物的问题。这究竟是完全为发展着的认识所特有的矛盾,还是一种“反映”?

这种提问方式本身就是荒唐的;萨什卡用自己的公式——“意识具有矛盾性,不是因为它反映了对象的矛盾,而是由于它自身的本性”——亲自把问题放进了这个荒唐的平面。

这样一来,问一问便是合理的:它的“自身本性”究竟是什么?思维就其本性而言是什么?萨什卡的回答是:“主观活动。”这不是回答。它十分正确,却并没有回答问题;正如“人是哺乳动物”这句话并没有回答人就其“自身本性”而言是什么。

“主观活动”可以指人的任何一种积极表现,包括“用铁锹挖土”。秋赫京53那句“思维更是如此”,〔同样〕什么也证明不了。

这种活动的differentia specifica,就在于它再现客体。由思维“自身本性”而来的“特性”,就在于思维是客体借以得到再现、重建的形式总和。在这种活动的行动中所发生的对客体的“改变”(这种活动自然像任何活动一样,会利用符合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改变某种东西),不仅不像作为物质实践改变活动的“挖掘”,而且在基本特征上同它恰好相反。

这里“改变”的是什么?直接改变的是意识、知识,表象得到改造。思维并不对客体本身造成任何改变——当然,作为检验假说之形式的实验除外,而这种实验因而仍以思维活动为理论关系的形式(黑格尔意义上的)作为前提。

因此,思维是改变意识而且只改变意识的活动,绝不改变客体;客体保持不变,始终是模型,而思维(作为活动)使人的意识和表象同这个模型相符合。

费希特和黑格尔早已揭示了这一点:思维活动(作为改变活动)指向它自己的产物,也就是说,指向“自身”。发生改变的是概念、表象,总之是知识的形式。改变、加工直接现有知识所得的产物,就是“思维”的产物;它不断同“客体”相比较。后者并非在直观中给出,而是在作为社会历史性的实践行动主体的人不断改变它的活动中给出。

附录5

〔对亚·亚·季诺维也夫的最终评价〕54

[…]从此,他在科学中的一生。但出于某些原因,他并不愿为这个问题绞尽脑汁。也许是因为他觉得自己没有力量在这里想出什么“非平凡”的东西。也许也正是如此。谁知道呢。

出路找到了。有一天,我们的主人公宣布(如果他有传记作者,那么确定确切日期将是他们的任务):他先前视为“显而易见”和“平凡”的一切,从今以后都应看作虚构。问题就这样一举解决了。辩证法?——虚构。对立面相互转化的命题?——虚构。矛盾?——虚构。这一切都同逻辑毫无关系。逻辑规则同现实世界毫无关系。它们只是“操作陈述与术语”的规则。其余一切皆出自魔鬼。

有创见吗?非平凡吗?

这里面没有多少创见——只有一种勇气:在一个新实证主义根本不受欢迎的国家里,公然宣布新实证主义那些人所共知的老生常谈。仅此而已。

正是这种勇气令某些人极为欣赏,因为对“逻辑”的新实证主义解释明确反对被理解为逻辑和认识论的唯物辩证法(这在全世界都不是什么秘密)。季诺维也夫的著作在某些人群中广受欢迎,再没有别的秘密。让他的“才华”的崇拜者向世人说明,他的著作究竟给作为科学的逻辑学带来了什么新东西?他在这门科学中究竟“发明”了什么?让他们至少说出逻辑学中的一个问题——且不说被他解决,哪怕是被他清楚地提出来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且听从季诺维也夫的建议,“不要把解决无法解决的任务的能力归于研究者”55。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路:《逻辑哲学论》,莫斯科:外国文学出版社,1958年,133页。

黑格尔,格·威·弗:《哲学科学百科全书》,全3卷,第1卷《逻辑学》,莫斯科:思想出版社,1974年,453页。

季诺维也夫,亚·亚:《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以卡·马克思〈资本论〉为材料)》,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22年,400页。

季诺维也夫,亚·亚:《科学逻辑》,莫斯科:思想出版社,1971年,279页。

季诺维也夫,亚·亚:《走向超级社会》,莫斯科:中央印刷出版社,2000年,638页。

季诺维也夫,亚·亚:《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学讨论班工作情况》,《哲学问题》1958年第2期,第167—172页。

伊列什,叶·埃:《“伊里因科夫事件”与“季诺维也夫事件”》,《人》2017年第5期,第7—24页。

伊里因科夫,埃·瓦:《黑格尔与逻辑对象问题》,载列·尼·苏沃洛夫等编《黑格尔哲学与现代》,莫斯科:思想出版社,1973年,第120—144页。

伊里因科夫,埃·瓦:《索·亚·雅诺夫斯卡娅的辩证法观念》,载叶·伊列什编《从抽象到具体:陡峭的道路,1950—1960》,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17年,第332—343页。

伊里因科夫,埃·瓦:《列宁关于逻辑、认识论和辩证法相重合的思想》,载莫·亚·马尔科夫等编《哲学与自然科学》,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74年,第40—61页。

伊里因科夫,埃·瓦:《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若干唯物辩证法问题》,载埃·瓦·伊里因科夫《马克思的逻辑:文集》第7卷,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23年,第7—316页。

伊里因科夫,埃·瓦:《论“逻辑的”规定与“本体论的”规定之间的差异》,载叶·伊列什编《从抽象到具体:陡峭的道路,1950—1960》,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17年,第343—354页。

列克托尔斯基,弗·亚:《亲历者的眼光》,载埃·伊里因科夫、瓦·科罗维科夫《关于哲学对象的提纲风波(1954—1955)》,叶·伊列什编,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16年,第5—13页。

马马尔达什维利,梅·康:《开端总是历史的,亦即偶然的》,《方法论问题》1991年第1期,第44—53页。

马克思,卡:《资本论》第1卷,载卡·马克思、弗·恩格斯《全集》第17卷,莫斯科:党出版社,1937年,863页。

《苏联意识哲学:思想史研究》,安·德·迈丹斯基主编,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23年,336页。

切尔巴诺夫,格·伊:《逻辑学教科书(供中学和自学使用)》,基辅、敖德萨,1906年,177页。

Carnap, R. Der Logische Aufbau der Welt. Berlin-Schlachtensee: Weltkreis-Verlag, 1928, 290 S.

Johann Gottlieb Fichte’s Leben und litterarischer Briefwechsel. Sulzbach, 1831, Bd. 2, 476 S.

注释

  1. 该档案材料连同详尽评注不久前已经出版:《苏联意识哲学:思想史研究》,安·德·迈丹斯基主编,莫斯科:卡农+出版社,2023年,第253—297页。书中《后记》概述了伊里因科夫同季诺维也夫派争论的情况和语境,“早期”马马尔达什维利也属于季诺维也夫派。 ↩

  2. 关于他们的私人关系如何以复杂、有时颇具戏剧性的方式发展,参见:叶·埃·伊列什:《“伊里因科夫事件”与“季诺维也夫事件”》,《人》,2017年第5期,第7—24页。 ↩

  3. 梅·康·马马尔达什维利:《开端总是历史的,亦即偶然的》,《方法论问题》,1991年第1期,第45页。 ↩

  4. 格·威·弗·黑格尔:《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三卷本,第1卷《逻辑学》,莫斯科,1974年,第121页。 ↩

  5. 埃·瓦·伊里因科夫:《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若干唯物辩证法问题》,载埃·瓦·伊里因科夫《马克思的逻辑:文集》第7卷,莫斯科,2023年,第261—268页。 ↩

  6. 档案中还有一篇讨论这一主题的文章,直接点到了马马尔达什维利的名字:埃·瓦·伊里因科夫:《论“逻辑的”规定与“本体论的”规定之间的差异》,载埃·伊里因科夫《从抽象到具体:陡峭的道路,1950—1960》,叶·伊列什编,莫斯科,2017年,第343—354页。 ↩

  7. 季诺维也夫和马马尔达什维利很快就停止参加小组聚会,另有六七位年轻人取代了他们。 ↩

  8. 见下文附录1:埃·瓦·伊里因科夫,《“逻辑的”规定与“本体论的”规定(范畴)之间的同一与差异》。 ↩

  9. 埃·瓦·伊里因科夫:《列宁关于逻辑、认识论和辩证法相重合的思想》,载《哲学与自然科学》,莫·亚·马尔科夫等编,莫斯科,1974年,第41页。 ↩

  10. 亚·亚·季诺维也夫:《走向超级社会》,莫斯科,2000年,第42页。 ↩

  11. “考虑到以上所述,下文中我们将以主观联系、主观结构的意义使用‘思想形式’一词。”(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以卡·马克思〈资本论〉为材料)》,莫斯科,2022年,第26页。) ↩

  12. 弗·亚·列克托尔斯基:《亲历者的眼光》,载埃·伊里因科夫、瓦·科罗维科夫《关于哲学对象的提纲风波(1954—1955)》,叶·伊列什编,莫斯科,2016年,第11页。 ↩

  13. 埃·瓦·伊里因科夫:《索·亚·雅诺夫斯卡娅的辩证法观念》,载《从抽象到具体:陡峭的道路,1950—1960》,叶·伊列什编,莫斯科,2017年,第343页。 ↩

  14. 亚·亚·季诺维也夫:《走向超级社会》,莫斯科,2000年,第42—43页。 ↩

  15. 埃·瓦·伊里因科夫:《黑格尔与逻辑对象问题》,载《黑格尔哲学与现代》,列·尼·苏沃洛夫等编,莫斯科,1973年,第125页。 ↩

  16. 伊里因科夫被纳入该委员会,是因为他曾经为季诺维也夫入苏联共产党写过介绍信。详见:叶·埃·伊列什:《“伊里因科夫事件”与“季诺维也夫事件”》,《人》,2017年第5期,第7—24页。 ↩

  17. 九页有编号的打字稿。文章未完成,第3—4页佚失。(本篇及以下各篇脚注和注释均为我们所加。——安·迈、叶·伊) ↩

  18. 指斯大林《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方法的四个基本特征”:(1)世界上一切事物都相互联系;(2)一切都变化和发展;(3)量变转化为质变;(4)发展通过对立面的斗争实现。 ↩

  19. 费希特致莱茵霍尔德,1880年7月18日〔原文如此,应为1800年9月18日——译注〕:“我把先验唯心主义的发明归于康德……但不归于康德个人那个‘四分之三个脑袋’(nur nicht dem “dreiviertel Kopf” individuellen Kant),而归于时代以及康德身上的圣灵。”(Johann Gottlieb Fichte’s Leben und litterarischer Briefwechsel. Sulzbach, 1831, Bd. 2, S. 320.) ↩

  20. Carnap R. Der Logische Aufbau der Welt. Berlin-Schlachtensee, 1928. S. 6. ↩

  21. 路·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莫斯科,1958年,第88页。 ↩

  22. 十页手稿,含对论文文本的摘录与评论。写作时间不早于1954年,因为括号中标明的是定稿论文的页码。 ↩

  23.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以卡·马克思〈资本论〉为材料)》,第25页。 ↩

  24. 同上,第26页。 ↩

  25. 同上。 ↩

  26. 同上,第28—29页。 ↩

  27. 同上,第29页。 ↩

  28. 弗拉基米尔·亚历山德罗维奇·科斯捷洛夫斯基(1925—?),1955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莫斯科逻辑/方法论小组成员。曾任启蒙出版社编辑,后移居美国。 ↩

  29. 卡·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载卡·马克思、弗·恩格斯《全集》第17卷,莫斯科,1937年,第95页。斜体为伊里因科夫所加。 ↩

  30. “撇开交换,抽象地考察作为商品属性的交换价值,它是什么?目前唯一可以说的是:它是获得其他财物的能力、‘力量’。”(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39页。) ↩

  31.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42—43页。 ↩

  32. 同上,第34—35页。 ↩

  33.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57页。所摘引文旁边的页边上有伊里因科夫的问题:“如果作阐述的不是研究者呢?” ↩

  34. 页边用波浪线标出这段引文,右侧标有三个问号。 ↩

  35. 黑格尔《著作集》第6卷收入《逻辑学》的最后部分——《主观逻辑或概念论》。 ↩

  36.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57页。 ↩

  37. “黑格尔正确地以占有这个主体最简单的法权关系开始法哲学。但是,在家庭或统治与从属关系之前,不存在任何占有,而家庭和统治与从属关系是具体得多的关系。所以,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存在着尚且只是占有、还没有所有权的家庭和氏族。”(卡·马克思、弗·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1册,莫斯科,1935年,第192页。) ↩

  38.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56页。斜体为伊里因科夫所加。 ↩

  39. 同上。 ↩

  40. 革命前,逻辑教学采用新康德主义者切尔巴诺夫的教科书。参见:格·伊·切尔巴诺夫:《逻辑学教科书(供中学和自学使用)》,基辅、敖德萨,1906年。战后,斯大林忧虑国内缺少逻辑,这本切尔巴诺夫教科书又以删节形式再版两次。 ↩

  41.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56页。斜体为伊里因科夫所加。 ↩

  42. 亚·亚·季诺维也夫:《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68页。斜体为伊里因科夫所加。 ↩

  43. 同上,第69页。 ↩

  44. 同上,第70页。 ↩

  45. 德语:不好,薄弱。 ↩

  46. 三张手稿,开头没有保存下来,推定写于1958年。那一年,季诺维也夫在哲学研究所逻辑学讨论班上作了关于操作未定陈述时所产生悖论的报告。伊里因科夫所列公式取自这篇报告。参见:亚·亚·季诺维也夫:《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逻辑学讨论班工作情况》,《哲学问题》1958年第2期,第170—172页。 ↩

  47. “我们可以由一系列给定术语构造出这样一个对象名称,以至于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与之相应的对象是否存在并非总是显而易见。而在理论中操作关于不存在对象的陈述,可能导致悖论。”(同上,第170页。) ↩

  48. 季诺维也夫断言,对于这类对象,二值逻辑可能是不充分的。把陈述分为真与假,只对“关于其存在可由观察确定的对象的陈述”完全有效(同上)。 ↩

  49. 由 X 推出非 X,由非 X 推出 X。 ↩

  50. 亚·亚·季诺维也夫:《逻辑学讨论班工作情况》,第171页。 ↩

  51. 一页以最小行距打成的打字稿,写于20世纪50年代一次讨论之后(文中提到阿·彼·加加林的发言;加加林于1960年去世)。 ↩

  52. 米·阿·敦尼克、弗·伊·切尔克索夫和阿·彼·加加林均为莫斯科大学教授。 ↩

  53. 维克托·斯捷潘诺维奇·秋赫京(1923—1988),20世纪50年代为莫斯科大学研究生,1961年起任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部门工作。 ↩

  54. 唯一保存下来的一页打字稿(第2页)。推测为伊里因科夫去世前不久所写,当时季诺维也夫已于1978年被驱逐出境。 ↩

  55. 亚·亚·季诺维也夫:《科学逻辑》,莫斯科,1971年,第11页。 ↩


原文信息

版本:Отечественная философия. 2024. Т. 2. № 2. С. 62–86.

原文:13850

DOI号:10.21146/2949-3102-2024-2-2-62-86